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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保443号

关凤玲与莱阳万融长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莱阳众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关凤玲,莱阳万融长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莱阳众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保443号申请人关凤玲。被申请人莱阳万融长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和平小学综合楼三楼。被申请人莱阳众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富水南路万融时代售楼处二楼。被申请人王海军。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关凤玲与被申请人莱阳万融长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莱阳众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关凤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鲁0691民初21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莱阳万融长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莱阳众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海军银行存款30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莱阳万融长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莱阳众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海军银行存款30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劲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荣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