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3刑初267号公诉机关儋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弟(绰号“啊弟”),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身份证号码46000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儋州市那大镇xx村委会xx村**号。因本案于2016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儋检公诉刑诉[2016]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弟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千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弟途经儋州市那大镇美扶村委会北吉村安置区时,看见同村的谭某吉等人因土地纠纷与他人发生争吵,谭某弟驻足观看。儋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指令东风派出所出警。该所教导员林某川、民警苏某碧和协警董某基、郭某书开警车先赶到现场,随后何某所长也赶到现场处置。因双方争执不下,何某遂指挥民警将纠纷双方带回派出所进行调解。此时,在场帮助谭某吉争吵的谭某琪趁机起哄吵闹,何某便上前拉谭某琪。谭某弟看到,便冲上前去,勒住何某的脖子,并拉扯何某的衣领,致何某衣服被扯破,强行阻挠公安民警执行公务。之后,何某和其他民警一起将谭某弟控制住,将其口头传唤到儋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进行处理。谭某弟被抓时从其身上扣押手机一部,已退还给被告人家属。何某亦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谭某弟的行为谅解,希望对被告人谭某弟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常住人口信息、出警经过、相关情况说明、110接处警登记表、谅解书、收条,证人苏某碧、林某川、何某、郭某书、董某基、郭某贤、谭某吉的证言,被告人谭某弟的原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方位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弟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弟犯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谭某弟认罪态度较好,能坦白其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弟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使用暴力,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弟的行为得到了何某的谅解,故可对被告人谭某弟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马 静
人民陪审员 何新林
人民陪审员 吕之星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阮 良
书 记 员 李柏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