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4211号罪犯米波,女,1983年6月23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甬仑刑初字第942号刑事判决,认定米波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6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同年7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女子监狱代表熊巧俏、吴露露出庭报请假释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莉、李芳毅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米波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米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假释交纳罚金6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假释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米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米波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晓曙
审 判 员 简布礼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