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5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周立,男,汉族,1979年8月30日出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玉山镇岩坑村。申请执行人郑代芳,女,汉族,1983年6月23日出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江界河镇金钟村。被执行人曾诚,男,汉族,1985年1月15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花竹社区。被执行人王松,男,汉族,1984年1月8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中坪镇关田村。周立、郑代芳诉曾诚、王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黔南民终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原告郑代芳经济损失8477.08元,由被告曾诚赔偿5308.08元、第三人阳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在车乘车人员险赔偿范围内赔偿316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周伊琳死亡经济损失236059元,由被告曾诚赔偿给原告周立、郑代芳9271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周立、郑代芒60000元,除已付11000元,实陪49000元,第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在车乘车人员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周立、郑代芳8334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王松对被告曾诚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曾诚、王松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王松的存款11000元给予申请执行人,对于剩余的款项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黔南民终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俊丽
审 判 员 田筱锋
代理
审判员 奚 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顾典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