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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执134号

张恒茂与梁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7-01-23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恒茂,梁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张恒茂。

被执行人:梁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恒茂与被执行人梁校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恒茂于2016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家社执行员  柴党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