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张恒茂。
被执行人:梁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恒茂与被执行人梁校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恒茂于2016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家社执行员 柴党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