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01663号申请执行人白志良,男,汉族,1958年12月6日生,退休职工,现住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申请执行人王占雄,男,汉族,1960年12月27日生,退休教师,现住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志良申请执行王占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审判员 肖 继 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