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481执58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苗玉海、李士珍、郑朋、宋娜娜、郑林、王倩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4)乐商初字第6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苗玉海、李���珍、郑朋、宋娜娜、郑林、王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