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5民初1195号
原告: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
法定代表人:彭昌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金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荣华。
原告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封长滨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铁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