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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247号

杭锦旗巴拉贡镇磨石沟凤山制砖厂申请执行康孝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锦旗巴拉贡镇磨石沟凤山制砖厂,康孝礼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247号申请人杭锦旗巴拉贡镇磨石沟凤山制砖厂,地址杭锦旗巴拉贡镇。法定代表人王卫东,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康孝礼,男,汉族,1957年9月12日生,个体,现住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杭锦旗巴拉贡镇磨石沟凤山制砖厂申请执行康孝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