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执字第153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路贻水。被执行人路文水。被执行人路文德。被执行人石志水。被执行人张延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路贻水、路文水、路文德、石志水、张延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商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58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执行费936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临商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建勋
审 判 员 张 晔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