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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昌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金昌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61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河南省长葛县人,大学文化,金川集团公司贵金属冶炼厂职工。被执行人金昌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昌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昌某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表示同意将本院在执行(2012)金执字第296号(即申请执行人金昌某公司与被执行人莫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的剩余款1335元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税金1310元、诉讼费25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开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 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