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4315号原告赵小燕,女,1973年12月11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尚同渝,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彭驰静,男,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
原告赵小燕诉被告尚同渝、彭驰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 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新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