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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民初4315号

赵小燕与尚同渝,彭驰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赵小燕,尚同渝,彭驰静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4315号原告赵小燕,女,1973年12月11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尚同渝,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彭驰静,男,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

原告赵小燕诉被告尚同渝、彭驰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 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新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