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91执3155号

申请人安文亮与被执行人郑紫文、郑州维达铸造材料有限公司、马占兴、张英杰、郑州麦道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文亮,郑紫文,马占兴,郑州维达铸造材料有限公司,郑州麦道实业有限公司,张英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3155号申请执行人安文亮,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执行人郑紫文,女,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马占兴,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执行人郑州维达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白新军,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麦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郑紫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英杰,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116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郑紫文、马占兴、郑州维达铸造材料有限公司、郑州麦道实业有限公司、张英杰银行存款。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 张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