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733号申请执行人何宗任,男,193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郭春松,男,195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关于何宗任与郭春松买卖钢材合同贷款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春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宗任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春松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春松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何宗任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春松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何宗任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棋柱
审判员 覃孟孚
审判员 胡李欣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蓝婷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