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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2073号

王铁柱与王锁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铁柱,王锁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073号原告王铁柱,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信军、韩方钊,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锁柱,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奎道,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铁柱诉被告王锁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朱凤菊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常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