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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2220号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友良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友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22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友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0151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友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友良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友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黄友良(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74的存款人民币316569.0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和绿AUT())O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作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