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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184号

卞镇雄与金娜、大连考丽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卞镇雄,金娜,大连考丽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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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卞镇雄,男,1969年8月8日生,韩国国籍,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金娜,女,1963年12月31日生,朝鲜族,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大连考丽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革村。

法定代表人:金娜,公司经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大民四终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00元及利息以及迟延履行金。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春  峥

审判员 姜  晓  旭

审判员 杨    力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梅新旭(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