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民初683号原告付国章,男,1949年3月6日生,汉族。被告付小宝,男,1971年7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康素英,女,1966年12月9日生,汉族,系被告付小宝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国章与被告付小宝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志强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国章、被告付小宝及其委托代理人康素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国章诉称,原告付国章与被告付小宝均为故郡村第十五生产队第2村民小组的村民,1999年原告方分得地名为王岸的土地1.6亩,四至为:北至9队地,南至2队地,东至付小宝地,西至付川支地,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行唐县人民政府确认,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现原告发现自己所分得的土地被被告侵占0.2亩,经南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侵占原告的0.2亩责任田;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方分得的家庭承包责任田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王岸的土地为1.6亩,但东西长度未载明,原告方王岸土地的东邻为被告,双方共认,分地时为被告搭浇水垄沟一条,关于垄沟的宽度原、被告双方说法不一。原、被告两家的土地边界不清,且原告所述西邻土地的东西长度与现状也不相符,故双方之纠纷属于土地边界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国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付国章。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志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