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3737号原告仇某。委托代理人姜茂鹏,东海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闫海珍,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仇某与被告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日和6月2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茂鹏,被告孙某的委托代理人闫海珍,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茂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仇某诉称,2015年7月1日,原、被告经媒人徐秀娟、陶西芹介绍相识,2015年7月3日,举行了订亲仪式,当天当者媒人和被告姑姑的面给被告孙某见面礼20000元。7月5日早晨原告母亲又给被告4000元见面礼,中午在被告家中原告给被告侄女、侄子等见面礼1500元,我送礼品给被告3000元,被告回礼1500元,除去被告回礼1500元,原告共给被告27000元礼金。2015年9月25日被告以种种理由当面告知退亲,我要求被告退还礼金,被告拒不退还,经东海县青湖派出所处理,让被告退还20000元,被告至今未退。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彩礼27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孙某辩称,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告存在欺骗行为。原被告双方建立恋爱关系的前提是双方实事求是的说出自己的实际情况,原告和媒人均没有说出原告有一个女儿的事实。
二、被告第一次到原告家给原告女儿及其哥哥的孩子各五百元,应该从中扣除。并且被告返还1500元也应该一并扣除。
三、本案原被告定亲后,原告多次到被告单位将被告带回家,并且在事后多次到被告家中骚扰,给被告造成及其恶劣的影响。
四、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返还的彩礼的金额与事实不符,被告未收到这么多钱,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原被告经媒人徐秀娟、陶西芹介绍相识,2016年7月3日双方举行定亲仪式,原告给被告彩礼20000元,该彩礼经媒人在场。到被告家又回礼1500元。原告又分两次给付被告4000元。被告因原告没有告诉其有一个女儿的事实,不愿继续保持恋爱关系,提出分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证人证言、原告对媒人的调查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请求返还。原、被告之间所交付的小额礼金、礼品,符合当地礼尚往来的风俗习惯,属于赠与行为,故对原、被告称给付对方晚辈孩子的见面礼,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诉称到被告家送了3000元礼品,因无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因婚约财产引发纠纷并报警,经东海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东海县青湖派出所调解员张洪涛调解,人民调解员张洪涛出庭证明了双方产生纠纷的原因及相关事实,并有媒人证言印证,本院对张洪涛的证言予以采信。被告经本院通知到庭接受询问,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该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辩称,故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对双方分手也有一定的责任,故被告应酌情返还彩礼。故对原告合理、合法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定原告给付被告的见面礼为22500元(实际给付24000元,返还原告1500元),被告返还比例为80%。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该承担举证不能和判决结果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返还原告仇某18000元(22500元×80%)彩礼。
二、驳回原告仇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由被告孙某承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仇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476元。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茜茜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