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陈朴,男,汉族,1960年4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边锋,男,汉族,1980年7月2日出生。陈朴与边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朴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边锋支付5850元,并过户陕AFR5**车辆,执行费5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车辆、房产、银行账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1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东荣
审判员 郑银生
审判员 吴建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答军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