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托法执字第893号申请人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怀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花英,系该公司经经理。被执行人蒋飞成。被执行人王永珍。被执行人王治录。被执行人高莉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飞成、王永珍、王治录、高莉粉小额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蒋飞成、王永珍、王治录、高莉粉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2013)鄂托法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托法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继 宏
审判员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