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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1755号

周发清与周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发清,周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1755号原告周发清,市民。被告周油,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发清与被告周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周发清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范效飞

审 判 员  高爱民

人民陪审员  刘亚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鲁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