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1755号原告周发清,市民。被告周油,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发清与被告周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周发清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范效飞
审 判 员 高爱民
人民陪审员 刘亚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鲁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