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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602号

高姣申请执行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姣,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602号申请人高姣,女,汉族,1984年7月7日生,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鑫通汇景街。法定代表人任玉玲,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姣申请执行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认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36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