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307号申请人宋红波,男,汉族,1978年7月1日生,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杨耀功,男,汉族,1955年12月23日生,个体,现住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杨文秀,男,汉族,1973年9月4日生,个体,现住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红波申请执行杨耀功、杨文秀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