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237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张得志,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奕,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孝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祝文根,男,195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3)杨民二(商)初字第321号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申请执行祝文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6,730.91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承办人已去被执行人所在的居委会了解相关情况,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杨民二(商)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斌
审判员 陈 健
审判员 王剑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郭俊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