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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终1340号

慎国申与禹州市文殊镇周垌村村委会、方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慎国申,禹州市文殊镇周垌村村委会,方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134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慎国申,男,194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禹州市文殊镇周垌村村委会。负责人黄书要,该村村支书。委托代理人黄占强,该村村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方奎,男,汉族,1963年5月19日出生,住禹州市。

上诉人慎国申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04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慎国申、被上诉人禹州市文殊镇周垌村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黄占强、被上诉人方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046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天兰

审 判 员  尤 薇助理

审判员  刘 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付艳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