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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3执442号

周伟超与王龙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伟超,王龙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3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周伟超,住奎屯市。

被执行人:王龙华,住山东省济宁嘉祥钢材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周伟超与被执行人王龙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并将案件款25263元支付给了申请人,被执行人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03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学成

审判员宋全

审判员张传强

二○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继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