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太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周贵生,男,1953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樊城区。申请执行人陈光姐,女,1952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陈娥,女,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张湾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太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周贵生、陈光姐与陈娥共有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娥下落不明,且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樊城太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光辉
审判员 袁本华
审判员 乔朝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