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侯民初字第11604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与被告成都普路商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成都普路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1604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号。负责人李奎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子涵,四川九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普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兰野。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成都普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路商贸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通成都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子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普路商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通成都分公司诉称,2013年1月23日、3月11日,原被告先后签订《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单位入网合同》、《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单位入网合同补充合同》,约定被告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担保16个无预存优惠购机入网用户在原告处消费行为。因其担保用户出现拖欠话费6825.06元及机卡分离情形。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通信欠费6825.06元、终端补贴损失33427.68元,共计40252.74元。被告普路商贸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月23日、3月11日,原被告签订《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单位入网合同》《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单位入网合同补充合同》,约定被告为其制定的16名员工以免交预存话费的方式购买原告3G合约行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被担保人购买的合约计划对应的终端补贴等优惠,被担保人应向原告支付的各类通信费、违约金,根据合约计划约定或法律规定被担保人应向原告支付的损害赔偿金,原告为实现对被担保人享有的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二、被告对《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单位入网合同》附件七所列被担保7户用户及《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单位入网合同》附件一所列被担保9户用户加盖单位印章予以确认。

三、前述《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单位入网合同》签订后,原告将16部手机交予被告。在36个月在网使用期内,被告所担保10户用户共拖欠话费6825.06元,出现机卡分离。

四、原告主张终端补贴损失即为被告在协议约定的在网期内原告应收回的终端补贴优惠,其计算方法为:终端补贴款/在网协议期×(在网协议期-用户正常使用无欠费月份数)。根据上述计算方法计算的10户机卡分离用户终端补贴款损失合计为33427.68元。上述事实,有《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单位入网合同》、《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单位入网合同补充合同》、欠费明细、业务受理单、截图、机主信息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单位入网合同》、《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单位入网合同补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对合同所约定被担保的用户加盖印章予以确认,表明自愿对附件所列人员在原告处的消费行为予以担保。根据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包括合约计划对应的终端补贴等优惠及通信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担保用户通信欠费及用户出现机卡分离应补偿原告终端补贴损失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成都普路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通信欠费、终端补贴损失共计40252.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元,公告费260元和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产生的公告费均由被告成都普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成春

审 判 员  苏小应

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毅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