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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504号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高小光、汪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高小光,汪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504号

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负责人:柳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黎黎,该××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利华,该××员工。

被执行人:高小光,男,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汪荣,女,住安徽省铜陵县。关于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高小光、汪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5)狮民二初字第004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小光、汪荣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盛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