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453号
原告:裴彩霞,女,汉族,1964年9月17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黄兵,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丽娜,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罗冰冰,男,汉族,1988年6月24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罗文生,男,汉族,1967年6月7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裴彩霞诉被告罗冰冰、罗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彩霞的委托代理人黄兵、徐丽娜,被告罗文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冰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裴彩霞诉称:2015年1月12日,被告罗冰冰向原告裴彩霞借款300000元,约定2015年2月12日还款;如逾期还款,每日支付违约金500元。2015年3月31日,被告罗冰冰第二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2015年4月10日还款;如逾期未还,每日支付2000元违约金。2015年5月15日,被告罗冰冰第三次向原告借款40000元。2015年7月31日,被告罗冰冰第四次向原告借款37000元,约定2015年8月3日还款。2015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罗冰冰、罗文生签订还款计划书,被告罗文生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罗冰冰立即偿还原告本金380000元及违约金8573元(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被告罗文生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罗文生辩称:该借款我不知情,后来还不了,原告找到我,我承诺每月还10000元,但是原告要求每月还30000元,我没有能力还。被告罗冰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罗冰冰因生意周转分四次向原告借款,累计397000元:1、2015年1月12日300000元,2、2015年3月31日20000元,3、2015年5月15日40000元,4、2015年7月31日37000元。2015年9月30日,原告裴彩霞与被告罗冰冰、罗文生签订还款计划书,约定:1、还款金额为380000元;2、罗冰冰于2015年10月10日前还款30000元;3、自2015年10月20日起罗冰冰在每月20号前还款30000元;4、如违约则每日按借款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5、被告罗文生对以上还款计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间至主债务还清时为止。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形成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还款计划书、转账凭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罗冰冰与原告裴彩霞签订的四份借条及还款计划书形式要件完备,意思表示真实,且原告裴彩霞已履行出借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罗冰冰经原告催要后不返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当承担本案纠纷的民事责任。2015年9月30日双方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对还款金额、还款期限、违约金及担保人做了明确约定,视为对双方之前四笔借款的补充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明确约定2015年10月10日前罗冰冰先给付30000元,但未实际履行,视为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主张权利。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被告罗文生应对借款380000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裴彩霞与被告罗冰冰、罗文生关于按借款总额每日5‰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已超过年利率24%,原告现要求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冰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裴彩霞借款3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罗文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受理费7129元,保全费2463元,由被告罗冰冰、罗文生连带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荣娜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 贠会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康永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