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21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负责人王旭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巫坤锜,该行个人金融部经理。被告姚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诉被告姚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于2016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作为本案件当事人,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31元(原告已预交266元),减半收取265.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陈 菁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刘楚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