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481执51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松涛与被执行人赵双阳、王东森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5)乐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双阳、王东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