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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执578号

康丽琴、李飞玉等与河北康龙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7-01-24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丽琴,李飞玉,段屹立,河北康龙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578号申请执行人康丽琴,女,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桥东区市政管理处退休职工,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李飞玉,女,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建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段屹立,女,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华正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河北康龙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9号裕园广场23层2301号。法定代表人杨慧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北康龙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12293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永平

审 判 员  袁修军

代理

审判员  张志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子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