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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166号

邵庆斌与姜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庆斌,姜金明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邵庆斌,男。

被执行人:姜金明,男。本院在执行邵庆斌与姜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文武

审 判 员  张赫岩

代理

审判员  徐 策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