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03民初1039号

原告张家口富泉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焕平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家口富泉物业有限公司,孙焕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3民初1039号原告张家口富泉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慧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芳,该公司职员。被告孙焕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富泉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焕平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富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 岗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任晓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