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01981号申请人王香莲,女,汉族,1971年2月8日生,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王林丰,男,汉族,1970年12月28日生,个体,现住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何俊梅,女,汉族,1973年8月5日生,个体,现住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香莲申请执行王林丰、何俊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王香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不按照达成的执行和解按时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