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576号
申请执行人:刘桂英,女,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左国英,女,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关于刘桂英与左国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5)狮民一初字第007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左国英银行存款2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盛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跃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