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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576号

刘桂英与左国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桂英,左国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576号

申请执行人:刘桂英,女,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左国英,女,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关于刘桂英与左国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5)狮民一初字第007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左国英银行存款2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盛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跃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