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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5024-2号

申请人丁磊与被执行人李燕燕、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磊,李燕燕,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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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5024-2号申请执行人丁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燕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紫金山路16号紫禁城写字楼9层。法定代表人柴建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律效力的(2016)豫0191民初100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灵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培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