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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托法执字第1468号

鄂托克旗达亿利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俊峰、李永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鄂托克旗达亿利投资有限公司,杨俊峰,刘永峰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托法执字第1468号申请人鄂托克旗达亿利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有禄,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俊峰。被执行人刘永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鄂托克旗达亿利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俊峰、李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俊峰、李永峰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鄂托克旗达亿利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2012)鄂托法民初字第4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托法民初字第4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继 宏

审判员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