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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刑初176号

任俊花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任俊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02刑初176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俊花,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于山西省左权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郭家堡村村民,住榆次区。2012年7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后在逃。2016年4月2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日被执行逮捕。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6)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俊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高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俊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任俊花纠结胡雪东、梁晓东、闫兰平(三人已判决)到榆次区柳北东街小李桃花面馆门口,与韩某(该为任俊花前夫)相遇,被告人任俊花和韩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胡学东、闫兰平、梁晓东用啤酒瓶将韩某面部打伤后逃跑。经鉴定:韩某因外伤致面部损伤已构成轻伤,因外伤致鼻骨骨折构成轻伤。据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任俊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任俊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任俊花纠结胡雪东、梁晓东、闫兰平(三人已判决)到榆次区柳北东街小李桃花面馆门口,与韩某(该为任俊花前夫)相遇,被告人任俊花和韩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胡学东、闫兰平、梁晓东用啤酒瓶将韩某面部打伤后逃跑。经鉴定:韩某因外伤致面部损伤已构成轻伤,因外伤致鼻骨骨折构成轻伤。另查明,2012年10月12日,经山西省晋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韩某因外伤致:1、左面部裂伤2、上唇贯通伤3、左耳廓贯通伤4、鼻骨骨折等,已构成10级伤残。认定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到案经过。2016年4月21日晚20时,民警在榆次乌金山镇大峪口村将任俊花抓获。2、被告人任俊花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了

本院查明的被告人任俊花的身份情况。3、晋中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1、韩某因外伤致面部损伤构成轻伤。2、韩某因外伤致鼻骨骨折构成轻伤。4、刑事判决书。2012年12月10日梁晓东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胡学东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闫兰平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附民原告韩某剩余的医药费等14895.8元由被告人梁晓东、胡学东连带赔偿。5、山西省晋中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韩某因外伤致:1、左面部裂伤2、上唇贯通伤3、左耳廓贯通伤4、鼻骨骨折等,已构成10级伤残。6、谅解书。2016年4月22日韩某出具谅解书,对任俊花的行为表示谅解,以后不追究任何责任。7、同案犯胡雪东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10日中午的时候,任俊花打电话叫其去天河歌厅唱歌,到了歌厅看见三臭、梁晓东、任俊花都在。之后一行人去了柳北街,梁晓东说任俊花前夫的老婆打了任俊花,现在任俊花要找这个女的谈谈,任俊花让在饭店等着,一会在这吃饭,她先去理发店找那个女的。这时任俊花的前夫进了饭店和任俊花吵了起来,那男的往饭店门口走,任俊花就和他厮打起来。梁晓东过去拉架被那个男的打了一拳,梁晓东和这个男的打了起来,之后三臭也和这个男的打起来,其拿啤酒瓶朝男的头砸去,三臭和梁晓东也用酒瓶砸他,之后其帮着梁晓东把那男的衣服撕了,三人就跑了。8、同案犯梁晓东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10日下午其和任俊花、胡雪东、三臭在天河唱歌,然后一起到了柳北街一家桃花面馆,任俊花说准备吃晚饭。不一会看见任俊花和一个男的打了起来,其过去拉架,那个男的朝其左眼打了一拳,然后其用手打他,胡雪东和三臭也过来打那男的。后来看见树底下有啤酒瓶子,其拿啤酒瓶打这个男的,三臭也用啤酒瓶朝那男的头砸过去。之后三人就跑了。9、同案犯闫兰平的证言。证实其别名叫三臭,2012年4月10日中午任俊花叫其去天河歌厅唱歌,梁晓东和胡雪东也在歌厅。然后任俊花说去柳北街小李桃花面馆吃饭,到了面馆后,看到有个男的和任俊花吵架,梁晓东就过去和那个人打起来了,其和胡雪东就往过走,其过去的时候那个男的把其打倒了,之后其拿起酒瓶砸男子的头,胡雪东和梁晓东也用酒瓶砸那个男子,打完之后三人打车跑了。10、证人王某1的证言。2012年4月10日下午,其在麻将馆打麻将时听到外面有人打架,出来看见三个人打韩某。其过去拉架,任俊花说起开,不用你管。他们打到饭店门口时,那几个人拿起啤酒瓶打了韩某,后来那几个人跑了,韩某拉住他前妻任俊花。11、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0日下午16时左右,其听见店外有人争吵,出去看见韩某和一名男子争吵,后来双方打在一起。其上去拉架,韩某前妻说不关你们的事,走开。然后另外两个人拿酒瓶一起打韩某。打完那三个人就跑,韩某没追上,回来抓住他前妻。12、证人杜某的证言。2012年4月10日下午16时左右,其在麻将馆打麻将时听见外面有人争吵,出去看见韩某的前妻领着三个男人打韩某,旁边有人围观说话,韩某前妻就对旁人辱骂,不让管。那三个男的拿上啤酒瓶往韩某头上猛砸,韩某前妻也对他拳打脚踢,后来三个男子跑了,韩某回头把他前妻拉住了。13、证人高某的证言。2012年4月10日下午,韩某的前妻带着两名男子进了其理发店说在小李桃花面馆等的韩某。其找见韩某说他前妻子在面馆等着他了,韩某就去了,等其给客人理完发去桃花面馆时看见韩某前妻与另外三个男人一起打韩某,其上前拉架被韩某前妻踢了好几脚,另外三个人拿上啤酒瓶砸韩某。有两名男子先跑了,韩某抓住剩下的一个男的和他的前妻,那个男的脱了衣服就跑了,后来民警就到现场了。14、证人王某2的证言。2012年4月10日下午,其看见韩某与一女三男四个人一起厮打,他们拿起酒瓶砸韩某头上。后来警察就来了。15、被害人韩某的报案书及询问笔录。2012年4月10日下午16时,高某告其说任俊花带着两个人在小李桃花面馆等他。其去了面馆看见任俊花和两个男子在一桌上坐着,其说不用弄了,没意思,不用两个外人管。其走到门口时,过了一个男的对其拳打脚踢,另外两个男子也一起打。他们捡起饭店门口的啤酒瓶往其头上砸,打完就跑,其拉住其中一个男的,那男的脱了衣服跑了。其就抓住任俊花,后来民警来了。16、被告人任俊花的供述。2012年4月5日其与前夫韩某的现任妻子高某发生争吵并挨了打,其很生气,想找机会报复。2012年4月9日下午其和“小上海”胡学东、“斜眼”还有一名男子到了柳北东街高某理发店对面的一家小李桃花面时,韩某进了桃花面馆就开始骂,并撕扯“斜眼”的衣服,和其相跟的3名男子和韩某撕打起来。韩某脸部和头部受伤,是被“小上海”等3人拿啤酒瓶打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俊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任俊花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被害人韩某对任俊花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依法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任俊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陈 玲

人民陪审员  郑转仙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冯可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