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5执554号

定远县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盛善成、滁州市盛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定远县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盛善成,滁州市盛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诸应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新平,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盛善成。

被执行人:滁州市盛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盛善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远县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善成、滁州市盛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376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本案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广胜

审判员  刘学云

审判员  李国胜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骏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