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5342号
原告:王洪斌,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住本区新墩镇青松村五社**号。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74********。
被告:姚双云,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住本区润泽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82********。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洪斌与被告姚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洪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50元,退还原告王洪斌。
审判员 袁晓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燕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