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4204号罪犯陈小玲,女,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赣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小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赣监刑执字第38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小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陈小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小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31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简布礼
审 判 员 胡晓曙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