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751号申请执行人申军,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委托代理人罗厚华,律师,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黎志苏,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文娟,女,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关于申军与黎志苏、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2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黎志苏、文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申军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黎志苏、文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黎志苏、文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申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黎志苏、文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一初字第2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棋柱
审判员 覃孟孚
审判员 胡李欣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蓝婷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