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6执87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亚新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新区南苑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曹松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建龙,男,汉族,1974年5月出生,住昌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头民一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建龙银行存款12766.14元;
二、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灵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