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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6执878号

江苏亚新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建龙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亚新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建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6执87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亚新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新区南苑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曹松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建龙,男,汉族,1974年5月出生,住昌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头民一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建龙银行存款12766.14元;

二、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灵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