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2053号
原告:佛山台顺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000404972。
法定代表人:吴海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晓燕,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柏宇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248217889。
法定代表人:杜锐东。担保人:广东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义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台顺机床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柏宇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台顺机床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佛山市南海柏宇汽摩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6869.4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广东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台顺机床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佛山市南海柏宇汽摩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6869.4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