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晋0522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阳城县金天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锁库,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栗军亮。
被执行人:梁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城县金天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栗军亮、梁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阳城县金天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建军执行员 柴党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郭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