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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申1068号

建阳市融鑫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武夷山市龙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建阳市融鑫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南平市建阳区融鑫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武夷山市龙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106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建阳市融鑫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南平市建阳区融鑫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嘉禾北路1279(易水居)*幢*层****房。

法定代表人:余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忠民,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夷山市龙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度假区苏闽步行街28-8。

法定代表人:林连珠,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建阳市融鑫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夷山市龙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终字第1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建阳市融鑫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 源

代理

审判员  陈乐思

代理

审判员  郑 唯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