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1民初1462号原告袁小奎,男,1945年10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委托代理人李荣桃,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926931。委托代理人徐龙洋,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674767。被告冉万碧,男,1979年3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小奎与被告冉万碧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杨明兰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小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小奎负担。
审判员 王明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遵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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